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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效力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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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效力

---杜凯律师

    在民法典实施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投资人共同投资所有。这里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共有人未约定对共有财产属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关系外,均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在共有人处分其按份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权人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当及时将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人在未告知其他共有权人的情况下,将共有物整体份额转让给受让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且转让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共有份额,该行为构无权处分。除受让人善意取得外,在其他共有权人不追认的情况下,该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八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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