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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如何审查最新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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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如何审查最新 

---杜凯律师

【引言】

被告人的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虽然我们认识到仅仅依赖口供的弊端,制定了更为详尽的证据认定规则,但是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俗称口供)作为法定证据之一,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其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高度重视审查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就此提出非常中肯的意见,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有效辩护。口供因不同案件的情形具有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我们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尽量对被告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就要详细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㈠讯问人员必须具备办案资格,讯问人数不得少于2人等。

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⑴、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⑵、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⑶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⑷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⑸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㈢讯问时限:侦查机关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传唤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决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送往看守所.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 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㈣分别讯问

分别讯问是审讯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防止串供,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 他人干扰,影响供述的真实性。有的供述开始时存在矛盾,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互相见面后翻供并且供述趋于一致,无法排除串供可能性,对相关供述应予以排除。

㈤首次讯问权利告知

按照规定,首次讯问笔录材料中附有犯罪嫌疑人签名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但无法明确是在讯问前签署的,还是讯问结束后补签的,需要结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办案场所的监控来审查。出现上述瑕疵,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㈥讯问笔录的核对与确认

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错误之处有权修改,确认无误后签名。讯问笔录没有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足以影响笔录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进一步分析】

一、检查被告人的口供是否齐全。案卷证据材料中的提审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记载了历次提审的时间、事由、侦查员姓名、收监或回所时间,有时还附有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辩护人首先应该根据提审证检查被告人的口供是否齐全。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安机关就被告人供述记录提交不全的情况,究其原因,侦查部门对一些案件情况的取舍,一些案件情况的疑惑导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讯问时间、地点、侦查员签名、被告人签名等基本要素。其中讯问地点是重点。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如果侦查人员将其提解到看守所外进行讯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注意每次讯问的时间,是否过长,多次讯问的时间是否存在间隔过短,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此外,注意提审人是否是侦查人员,所在的侦查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审查讯问手段的合法性。首先从笔录的记载分析,是否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况,最为重要的是分析是否存在逼供的情形。但是是否存在逼供,非常难从笔录上进行判断。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还有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涉黑案件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一旦被告人提出审讯过程存在非法且符合案件类型符合前述审讯需要录音录像规定的,律师要申请控方提交审讯期间的录音录像,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逼供。

、审查口供之间、和其它证据的关系。实践表明,相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司法人员更为关注证据的真实性。辩护律师在审查被告人口供并提出质证意见的时候,一定要高度关注口供的真实性,重点从口供的真实性方面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虚假的口供的揭露。

这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被告人自己供述前后一致的地方和不一致的地方,确定矛盾的原因,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2 、被告人自己供述和其他同案犯的矛盾之处。3 、被告人供述和客观的无证之间的矛盾。在以上方面还要确定,那些的纯口供的矛盾,那些是口供和物证之间的矛盾。

【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对于个别类型案件存在降低证明标准问题,但是也要客观全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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