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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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作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作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具体为合作合同还是借款合同要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判断,若仅有资金往来,无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事实,应认定为借款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最高院: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1.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应认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借款关系,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2.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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