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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西安假离婚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最新分析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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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西安假离婚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最新分析

---杜凯律师

【引言】

现实中很多假离婚最终都变成了真离婚,就像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演的那样,究其原因是因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形式审查,只要出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及照片就可以申请办理离婚手续。而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想撤销离婚证却需要法定的程序才可以,并不是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直接办理的。

但是应明确,在假离婚案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关系的处分是两个完整且独立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是不是假离婚和是不是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处分财产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一般是为了获得购房资格或者为了取得拆迁利益等。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效力】

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达成一致的离婚意思,进而双方拿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当面签字,取得离婚证。双方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思,所以离婚证是有效的。假离婚的夫妻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就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假离婚”案件中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对于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一般会选择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为了既定的目的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归一方所有。可当双方最终并未复婚时,另一方无疑会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对单独考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法院审核的重点,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同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不能直接认定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案例】

被告郭某某与案外人康某丽曾系夫妻关系,原告郭小某系二人婚生子。20******日,被告与康某丽协议离婚。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其中就夫妻共有财产部分约定:被告名下位于宁某某某某区某某村****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双方(被告与康某丽)自愿放弃,此房屋剩余贷款115万元由康某丽偿还,与被告无涉。现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被告起先辩称其认为与康某丽间系假离婚,后又认为其与康某丽间争吵不断遂冲动之下选择离婚,前后陈述不一。庭审中,被告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本院对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产权变更登记系对物权归属的公示登记,原告作为受赠人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可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宁某某某某区某某村****室房屋归原告郭小某所有,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郭小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二】

原、被告于19**78日在原某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取得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后,于20**69日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和被告,于20**79日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原告为共有人。20**81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位于XX路房屋属原告所有,位于XX公司XX路房屋属被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补偿款2万元等。同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后,原告至今居住在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且已将2万元补偿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离婚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属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将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而拒不配合变更登记,依法应当承担将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是假离婚,以及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主张由原告应补偿一半的房屋价款。但被告未提供是假离婚和应由原告应补偿一半的房屋价款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属原告刘某某所有;

二、被告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刘某某将登记在被告方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变更登记在原告刘某某名下。

【案例三】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自幼相识,青梅竹马,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良好。××××年××月婚生女吴小某出生,20**年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双方在****小学附近购房。***小学的入学政策是要求户口在该学区落户3年,且三证一致。由于反诉人在农村老家享有耕地,不想将户口迁出,为满足婚生女入学要求,双方于20**52日办理了假离婚登记手续,案涉房产及孩子均归被反诉人,随后被反诉人与婚生女户口迁至育才学区。

双方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双方仍共同生活。

20*****日,吴某与刘某重新签订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补充协议,约定1、关于原协议约定女儿吴小某(身份证号码:**************)抚养权条款变更如下:现由女方暂时抚养,随同女方生活。2、抚养费支付,男方从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每月1日支付抚养费,转账到女方指定的招商银行卡内,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做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3、如女儿吴小某因特殊情况有重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女方应及时通知男方,男女双方对此各自承担上述重大支出应付费用的50%。当日双方另行签订另一协议书,内容为1、经协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建筑面积70平米,*房房权证中心字第**)房屋产权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承诺自愿放弃该房屋产权。2、男方同意协助女方办理提前还贷产权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双方约定房屋过户手续于20**1012日前办理完毕。过户的相关税费由女方承担。若男方不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而给女方带来损失,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损失。3、在房产尚未过户期间,男方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贷款,出租、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卖处置房产,危害女方房产物权。4、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主张任何权利。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经男女双方确认除上述房屋按揭贷款之外,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承诺各自偿还。男方有让债权人知道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未履行该业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男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债权人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归吴某单独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又通过协议的方式重新对房屋进行了归属的约定,本案的交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应履行哪一份协议,本院认为应该按照签订在后的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具体理由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另行作出约定。鉴于在后的协议产生的效果是双方当事人对前一份协议进行了变更,在意思表示真实、签订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对于吴某主张的后一份协议具有无效条款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20**年签订的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及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有无效的法定理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该协议中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归属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该协议原告吴某提出该房屋系赠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撤销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产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故该房屋仍属于二原、被告共同共有状态,此时另行签订协议,是对前一个协议的变更,并非吴某主张的赠与行为。现刘某主张按后签订的协议履行房屋归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吴小某(××××年××月××日出生)按双方后签订的协议约定履行,由刘某抚养,吴某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18周岁止。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建筑面积70平米,*房权房权证中心字第********号)登记为吴某、刘某共同所有的的房屋归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所有,所剩贷款由刘某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吴某于房屋还贷完毕后30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婚生女吴小某(20**314日出生)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抚养,原告(反诉被告)吴某自20**9月起每月1号前给付婚生女吴小某抚养费2000元,给付至吴小某18周岁止;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备注:《婚姻法》已经失效,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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