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立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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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产纠纷的艰难办理始末

来源:宁立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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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产纠纷艰难办理始末

       有时候一场诉讼就是一场心理战斗。谁坚持到最后谁就会赢!

老秦有两个儿子,秦大和秦二。系前妻所生。老秦和现老伴徐某(二婚)共建的房屋拆迁,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老秦遂委托自己的大儿子秦大用该笔拆迁补偿款再购一幢二手房居住。谁想秦大在购得房屋后将其过户到了弟弟秦二的名下。秦二为劳改释放人员,回家后与两老人共同生活,相处不睦。得知这一情况后,二老将秦大、秦二告上了法庭。

我代理了此案,压力挺大。因为是父子之间,因没有书面授权内容,使秦大将房屋很顺利地过户到秦二名下。我们别无他证。平衡此案,以房产交易中心为被告要求撤销案件是不明智的,房产交易中心并没有违规操作。只有认定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案件始伊,秦大收到法院应诉传票后,为拖延诉讼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自己并不居住在受诉法院所在地。该争议房屋位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且秦二回家后户口重新落户在该区。依照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起诉地不存在任何问题。我们从侧面了解到,秦大提出异议的另一目的是他所希望审理的法院有自己相熟的法官。我下定决心,绝不让他得逞。

针对该案受诉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的裁定,我代表两老人当即提出上诉。法院的人很不理解,说在那个法院审还不一样。当事人开始也不理解。但我向两位老人说明了我的想法。他们也赞成上诉。

上诉的过程是如此漫长,当事人有些耐不住性子。三番五次找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导处催促。随后我总是给他们细致地解释。希望他们能坚持到底。只有坚持才能看到希望的曙光。同时,我积极寻求与法官沟通,主审法官曾笑着问我,对案件管辖权为什么这样执着,那个法院审不都一样。我直言不讳说了我的顾虑。也讲了案件基本情况。两个老人风烛残年被儿子夺去了房屋,老太太扬言如果要不回房屋她就上吊自杀。我们考虑到案件涉及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慎重期间还是觉得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要妥当一些。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而且老人的次子刑满释放后仍然落户在该争议房所在的派出所,所以根据管辖的规定,房屋所在的法院有当然管辖权。终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确立管辖法院仍为原审法院。我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最艰难的就是取证工作。当初拆迁办的人是了解老人让儿子代办购房的事的。而且到银行领取拆迁补偿款时,老秦和秦大一起去的。老秦也给拆迁人员说明委托儿子再给自己找一处房屋,用于自己和老伴居住。这一点拆迁办的人很清楚。我第一次去找他,听了事情的原委,这名拆迁办的人很是气愤,答应给我们出庭作证。但漫长的诉讼延误了最好的作证时机。等到我们迟迟收到开庭传票时,这名工作人员已经离开了拆迁办,我和当事人费尽周折去打听他的下落和住址。最终打听到了他的家庭住址。经过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解决,他感到特别惊讶,问明情况后,他觉得已离开拆迁办,不想再作证了。这对当事人真是致命的打击,我想决不能泄气。不管发生什么事情,只要证人能出庭,在心理上就会给对方以重击。所以我反复作他的工作,也发动老秦夫妇到他家里拜访,积极促成证人作证。最终证人还是同意到庭作证。我与当事人高兴之情无法言表。正为此庆幸的时候,不想法院的送达又出现了问题。作为被告的秦二因被其工作单位开除,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经多方查找也无秦二的下落。我思前想后最终决定将秦二的被告身份撤销。以便顺利开庭。

开庭的日子终于到了!

我想证人出庭意义重大。在被告的心里,我们是作不通证人的工作的,而当证人站在他面前时,我立刻感到了他内心的意外和震惊。在当法官宣布开庭后,建议双方调解此事的时候,我看到被告彻底崩溃了,他马上同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答应返还房屋。我们的心理战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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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立新
  •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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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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