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开律师

刘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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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辩护词

来源:刘昌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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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作为本案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同时认为在本案案件事实中,被告人存在着诸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故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       被告人系自首

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地加以指出,故而辩护人在此不再赘述。

二、       在整个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罪过轻、社会危害性轻。

综观本案事故的整个形成过程,被告人始终扮演着一个受他人指挥和操纵的角色:

1、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的供述可以明确地看出,在事发当天,被告人之所以会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宋某的怂恿,0912181130分的第四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就说到:“宋某说:我教你开车去,我说:这么晚了,能行吗?宋某说:没事,走吧”。被告人虽然的确是一个成年人,但是辩护人在此还是希望向审判长说明:被告人年仅19岁,涉世未深,并且初到连云港,人生地不熟;而宋某已年近四十,又是被告人的东北老乡,同时还是在连云港生活了很多年的“准当地人”,这都使得被告人在各方面都必然要对宋某产生信任和依赖。

因此,辩护人要强调的是:正是被告人对宋某的这种信任和依赖在某种程度上诱发了本案事故。

2、从被告人驾驶车辆上路到事发前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的驾驶同样是在宋某的指导下操作的,被告人不了解路况路线,宋某便指示路线、指导被告人什么时候转向、如何转向;被告人不懂得何时换挡,宋某便指导被告人何时踩离合器并帮助换挡,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在整个行驶中完全是按照宋某的意思去操作的。

因此,辩护人要强调的是:被告人固然存在责任不可否认,但是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是极其轻微的,因为被告人的一切操作都是受他人指示的。

3、详析事故发生的细节。自开始向交警部门如实交代后,被告人便在笔录中陆续说到“其不知道当时的车速,不知道是挂的几档,不知道当时的路名,甚至不知道东南西北”。0912181130分的第四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说到:“宋某每到一个路口就告诉我往左还是往右,具体开车我会一点,我们别的没干什么,也没说什么”,“我不知道(车速),也不知道挂的几档”; 09年12月181910分的第五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说到:“我来时间不长,不熟悉路与路名,对东南西北也分不太清楚”; 09年12月291340分的第1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说到:“在车要撞人的同时,宋某帮我打了一下方向,在躲我车左侧的来车时,宋某的手一直放在方向盘上,一直到车撞人,宋某的手还放在方向盘上”。而反观宋某的情况,0912181740分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宋某说到:“她把车开走了,一直向前,向里行驶的,然后从一个巷子向左转弯的,出巷子又向右转弯的,然后一直向前,上了开发区公安分局前面的南北路了,向右转弯,到红绿灯路口右转弯的,又一直向前走的”,“(这条路)叫松花江路”,“葛某某开车沿着松花江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在路中间偏右的位置行驶的,速度有3040公里每小时”。上述笔录的内容可以充分反映出:被告人对事发当时的各方面情况是很模糊的,因为她完全是在别人的指示下、在陌生的道路环境中操作的,而宋某对当时的情况了如指掌,并且一切都是在他的指示下进行的。不可否认,被告人是事发之时的驾驶人员,其责任不可推卸,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特殊性,那就是,虽然宋某于事发当时是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但是其对车辆行驶所起的作用却是最主要的,其对车辆最终肇事所存在的过错也是重大的!

因而,辩护人要强调的是:请求法庭不要认定被告人独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以之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而让另一个责任人宋某逍遥法外。辩护人认为如果那么认定,于情于法都将是难以让人信服和接受的。

4、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因为惊吓过度而呆在那里,而宋某作为一名曾经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非但没有及时依法报警并保护现场,反而开着肇事车辆带着被告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在本案的各分相关笔录中均可反映。可以说肇事后的逃逸责任完全应由宋某承担。而被告人也因为宋某的逃跑无辜地承担了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故而,辩护人要强调的是:请求法庭在量刑之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是因为他人(即宋某)的逃跑行为而直接造成的,该逃逸并不是被告人肇事当时的真实心里状态的反映。

三、       被告人的认罪、认错态度均较好。

自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始终本着认罪伏法的态度,从未抵赖和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其最初的不真实供述也并非是基于逃脱刑事责任的目的,而是在受到他人的指使、诱骗乃至控制的情况下才作出的,并且该供述是把所有责任往自己一人身上揽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在经过交警人员的耐心劝导后也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之时对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予以考虑。

四、       被告人及其母亲对受害人积极、全力赔偿的态度以及受害人的宽容和谅解。

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而被依法拘留和逮捕之后,被告人母亲为其多方奔走,在得知受害人重伤住院之后,多次前往东方医院看望受害人,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真心的表示道歉!被告人也在看守所中、在今天的法庭上表示一定对受害人进行积极的、全力的赔偿,并且对受害人表示衷心的道歉!受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过错表示了宽容与谅解,并且出具了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向法庭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重新做人的机会!

一场本不应发生的车祸给一个无辜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让受害人不论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与折磨,也令受害人家属备受煎熬!在此,辩护人也向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无比宽容的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场本不应发生的事故也给被告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母亲倾家荡产为女儿赎罪!此情此景让人心酸。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请求,在量刑中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谨以此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刘昌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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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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