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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继承中关于房产的那些事

来源:徐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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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今中国社会,房产是中国人最大的资产。很多家庭倾注了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心血而购买的,越来越多的房产在上一代人去世之后也面临遗产继承的问题,很多人对如何继承或者继承需要什么条件都不清楚。

今天,徐律师就跟大家聊聊房产继承那些事儿。

       徐律师不管是在日常咨询中还是办案中,经常会遇到有关房产继承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以案说法”,帮助

大家答疑解惑。

     

       案情:李先生夫妻的户口在静安区,其弟弟和弟媳的户口在杨浦区,同时母亲的户口和弟弟在一起。现在弟弟一家和母亲均居住在李先生母亲所承租的公房内。

       问题:李先生的母亲订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李先生是否可行?

       徐律师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但是,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真正属于其本人的财产。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并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居住权,房屋其实还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承租人并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所承租的房屋处分给子女继承,除非立遗嘱人已经根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另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所以,一旦李先生的母亲过世,该公有住房可以由李先生的弟弟和弟媳继续承租。


        案情:张先生和父亲在去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贷款手续。预售合同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今年年初时父亲去世了,现在开发商通知张先生去收楼。

        问题:产证是否可以直接办到张先生名下?

        徐律师解析: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死者生前有无订立遗嘱(包括何种形式的遗嘱),必须通过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才能去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次,在本案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拥有的房地产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必须与该购房者共同还贷。最后,必须去贷款银行变更贷款登记资料,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后,由该购房者和其他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所以,张先生应征求其他继承人的意见,共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也可以协商由张先生独自成为房屋的所有人,而张先生则给予其他继承人适当经济补偿。张先生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持继承权公证书会同开发商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房屋的权利人,交纳相应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


       案例:赵女士目前拥有长宁区内的一套住房的全部产权,这套房子是多年前买下的,产权证上仅有赵女士一个人名字,其的丈夫已于5年前因病去世。现赵女士一个人住在这套位房子内,3个子女均各自生活。由于赵女士已经70多岁,为了避免去世后几个子女争产这伤了和气,希望现在订立遗嘱。但,其不清楚如何订立才有效,所以来律师事务所找徐律师帮忙。

       问题:是否公证订立的遗嘱才有效?

       徐律师点评: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认可了遗嘱不一定非要经过公证才有效。也就是说,不经过公证的遗嘱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效的。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这一条。因此,立遗嘱人如果有数份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为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就遗嘱的有效性进行把关,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遗嘱人真实意愿、财产所有情况等方面进行裁量。


       案例:刘小姐法定继承取得其母亲生前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屋,并通过房屋登记部门取得了新的房屋产权证,产证上系刘小姐一个人名字。现在刘小姐打算离婚,找到徐律师委托处理该案件。

       问题:继承所得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将该处房屋生后留给刘小姐一人,所以该处因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系刘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特殊情况,应对半分割。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将该处房屋生后留给刘小姐一人,并经遗嘱继承权公证完毕取得新的房屋产权证,尽管产证上仍是刘小姐一个人名字,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处房屋系吴刘小姐一人的财产,在离婚中不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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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桐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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