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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认定

来源:黄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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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资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或是劳动仲裁科仲裁劳动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事实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正确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企业完善用工制度,有利于全社会形成良好有序的劳动关系秩序。

      李师傅多年来自备油漆和喷枪等生产工具在某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做油漆工作,系按件记酬,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为完成油漆工作任务,李师傅先后以每天60-80元不等工价雇请多人参加油漆工作,公司按实物入库通知单上记录的入1库产品与李师傅按件结算。同时,公司给李师傅单独编制了一个流水记账本,上面详细记载了李师傅每月应得和支取的计件工资,支取的生活费、现金,代扣油漆款等其他扣款项目。李师傅雇请的工人从李师傅出领取工钱。

    2008年一月3日,李师傅与其雇请的工人为核对该工人做油漆的工时问题在公司传达室发生争吵,李师傅因情绪激动自身心脏病发作倒地身亡。李师傅之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李师傅生前与公司之间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确认公司与李师傅之间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师傅与公司之间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给李师傅单独编制的流水记账本与公司提供的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具有明显区别,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表予以认定。公司每月不定时的与李师傅进行结算,李师傅不定时、不定量的从公司领取报酬,且领取吧报酬数额远远超过了一般劳动者甚至公司管理层的工资数额,李师傅领取的工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工资。李师傅没有接受公司的考勤等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没有附属于公司或成为公司的内部一员。作为劳动者也不可能雇请工人并对雇请的工人发放工钱。因此,李师傅与公司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从表面证据情况来看认定双方似乎构成加工承揽关系,但本案中的李双方只是一个具有一定油漆技能、以工资收入维持自己生存的普通劳动者,不具有作为油漆工作承揽方条件和资质。李师傅提供劳动是公司的主要业务的一部分,并且是长期的。公司采用加工承揽的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法院应认定此种规避无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大多数人赞同第二种观点。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提供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师傅与公司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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