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洁律师

徐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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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取保候审申请书(妨害公务)

来源:徐晓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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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晓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李xx,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

地址:上海市xxxx号。2016511日,犯罪嫌疑人xxx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李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徐晓洁律师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经初步了解情况确认本案系犯罪嫌疑人上班途中(犯罪嫌疑人从事销售工作,当时刚从家中出门赶往工作单位。)急于过红绿灯时与交警发生争执导致,而事发当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因工作问题与单位领导发生不快,故当日情绪也非常低落。此外,犯罪嫌疑人年纪尚小,刚满18周岁,并且走上工作岗位只有半年时间,虽然工作时间短,但其对待工作非常认真负责,事发时为了不影响到受训人员,其还向单位领导及培训人员告知相关情况并请假。此外,犯罪嫌疑人5岁时其父母就已离异,长期跟随爷爷奶共同奶生活,因缺乏母爱,性格孤僻,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本案发生。但犯罪嫌疑人自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后,在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就她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因为一时冲动导致偶发事件而涉嫌犯罪,给自己的成长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犯罪嫌疑人悔恨不已。鉴于犯罪嫌疑人年纪尚小,涉世未深,以及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同时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申请人:

201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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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晓洁
  • 执业律所: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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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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