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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3-15 浏览量:0

合肥市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苏义飞律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每年更新一次。2012年安徽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采用此标准计算。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
、营养费:30/

3
护理费:76/

4
、伙食补助费:30/

5
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20%=74424元;

农村标准:6232元×20年×20%=24928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
、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3181元×(18-实际岁数)×20%÷2人;农村标准:4957元×(18-实际岁数)×20%÷2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
、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
、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16000元。

10
、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地址:合肥市北一环路
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www.05518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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