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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1-07 浏览量:75

合肥市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苏义飞律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每年更新一次。2012年,合肥市各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采用此标准计算。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30/

3 护理费:76/

4、伙食补助费:30/

5 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18606×20×10%=37212元;

农村标准:6232×20×10%=12464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3181×18-实际岁数)×10%÷2人;农村标准:4957×18-实际岁数)×10%÷2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十级残疾一般为5000-8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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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交通事故律师   www.05518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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