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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0 浏览量:0

    1.辩护律师应当做好认罪认罚、自首与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评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主动或者被动情况下归案,如实陈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而获得实体性从宽处理的处罚(譬如在审查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优惠)。《意见》第9条指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与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重合时,则采取同向相加的方式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辩护律师在此过程中,要注重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并就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分析,为当事人预估一个合理的刑罚区间。

 

      2.辩护律师应当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

 

根据《意见》第5—8条对于认罪认罚概念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任何类型刑事案件,不管罪行轻重,一律适用;同时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甚至二审阶段,并且早认罪认罚,优惠越大。具体而言就是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所以辩护律师在发现一旦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就应当在最早的阶段介入,为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解答,争取最大的量刑优惠,因为在试点过程中,就针对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给予过不同的量刑优惠,一些地方采取了641模式,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给予60%的量刑优惠,审查起诉阶段为40%,审判阶段为10%,一些地方为321模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给予犯罪嫌疑人的优待都是可观的,应当引起辩护律师的重视。

 

      3.辩护律师应该帮助当事人把握、判断认罪认罚后不从宽的情形。

 

根据《意见》第8条规定:“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从宽是根据当事人是否如实供述,即供述的内容与公安司法机关查证的内容是否属实;其实要根据认罚时悔罪的态度、悔罪的表现,而决定是否采取从宽处罚以及采取多大的从宽处罚措施。对于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逃避法律惩罚的,不给予从宽处理。

 

       4.辩护律师应当善于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

 

     《意见》第17条指出: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所以在办理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尤其时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应当积极与当事人家属进行及逆行沟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并就谅解情况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即使超出了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也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以及法院的从轻、减轻处罚后果。笔者认为,《意见》第30条提出要扩大起诉裁量权,发挥不起诉对于促进案件分流的作用,是非常值得努力的一个方向。

 

       5.辩护律师应当争取强制措施的变更。

 

     《意见》第19-21条对逮捕的适用及变更作出了规定。对于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如果罪行较轻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再犯可能性较小,且能保证随时到案的,应当积极争取不提请逮捕;对于已经被逮捕的,也可以综合上述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笔者认为逮捕条件的修改值得特别关注:相较于之前的逮捕的条件,现在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加入,无疑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一些契机,在当前“逮捕中心主义”的情况下,一旦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无疑会影响到之后的定罪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

 

       6.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加量刑协商,促成量刑建议形成。

 

     《意见》第33条对于检察院主导下的量刑建议形成进行了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都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所以辩护律师与检察院的协商结果就基本决定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此次《意见》规定了检察院确定量刑建议时,应当积极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应当在该阶段与检察院就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并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商结果,即《意见》所说的协商一致,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附条件上诉与辩护律师的应对。

 

     《意见》第45条对速裁程序案件的上诉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已经认罪认罚且适用速裁程序的当事人,审理程序必然加快,对于没有异议的事实将不再进行质证和辩论,即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也将采取的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进行。而对于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能上诉的问题,《意见》也进行了明确,相较于被告人之前的无条件上诉且上诉不加刑的优待,现在实则是一种附条件上诉的方式。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上诉如果对事实、证据问题不服进行上诉,将重新按照不认罪认罚的方式进行审理,并可能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果对量刑轻重进行上诉,则仍然会给予上诉不加刑的优惠。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随时反悔,但随之面临得不到从宽处理的优待。

    

       纵观《意见》全文,较为充分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对应的是,辩护律师应当对《意见》学深悟透,充分将规定运用到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起诉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来,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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