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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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便宜 网购假纪念币 涉犯罪 险遭牢狱之灾
作者:张贤么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5 浏览量:0
网上售卖的商品,有时候真假难辨。但对于价格明显低于正品的商品,即便买卖双方并不挑明,买的人一般也知道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货。
如果只是买一件仿冒的衣服、一双假冒的名牌鞋,一般对购买者来说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买的是特殊的商品,就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收藏纪念金币买入一枚假货
最近几年,收藏成了越来越多人的爱好,涉及的藏品也是五花八门,从传统的古董、邮票和各种限量商品,到时下年轻人喜欢的运动鞋,都可以成为一种藏品。
我的当事人朱某喜欢收藏的是纪念币,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藏品。
有的人收藏纪念币纯粹出于兴趣爱好,也有人看中的是纪念币保值、升值的投资价值。
没想到,这个爱好却给朱某惹来了麻烦。
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2021年2月,朱某在明知网店卖家销售的熊猫纪念金币是仿制金币的情况下,以150元的价格在该网店购买了一枚面额200元的仿制熊猫纪念金币用于收藏。
经鉴定,他持有的该熊猫纪念金币为假币,中国金币总公司维权反假办公室出具价格说明,该版熊猫纪念金币的发行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参考销售价格为4258元/枚。
因为涉嫌犯罪遭到移送起诉
2022年8月,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购买假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根据《刑法》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中对朱某行为的定性没有问题,但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机会。
围绕情节辩护争取从宽处理
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围绕朱某涉嫌犯罪的情节,我们着重作了论述:
首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虽然知悉网店商家出售的是假币,但只是为了自己收藏而购买,并没有出售牟利的意图,因此其不存在使用和出售假币的行为。当然,他的行为被认定为购买假币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考虑到他购买的次数仅为一次,购买的数量也仅为一枚,而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假纪念币也已经被查获,没有流落到社会上,社会危害性有限,而且其购买假币的行为也与网店平台对商家的监管不严有关。
其次,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本案发生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且其受过高等教育,在事发前后到目前均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和住所。
当然,他的法律意识不强,以为购买假金币自己收藏不构成违法犯罪才会去购买,这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即4000元是入罪的门槛。
在本案中,假纪念币经鉴定得出的参考价格4258元,刚刚超过该罪名的追诉金额,朱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办案期间,我们还通过检索找到了不少类似案件,其中就有获得不起诉的案例。
有的案件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购买一枚假金币,但其真币价值经鉴定达到10000元以上,最终检察机关还是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比这些案件,本案的金额更小,主观恶性亦不大,更符合相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我们建议检察院对朱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通过公开听证获不起诉决定
听取我们的意见后,2022年9月,检察机关就本案举行听证会,会上三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朱某不起诉。
会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不起诉。
至此,这起案件圆满结束,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几乎所有人都知道购买假的人民币纸币、硬币涉及违法犯罪,却没有意识到假纪念币也是假币,而明知是假币予以购买就可能涉嫌犯罪。
因此,搞收藏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稀里糊涂犯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