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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转移财产部分的代理意见

来源:马吉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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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诉B离婚纠纷一案的
代理意见
审判员: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本代理人接受案件材料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取了本案所涉事实的证据,走访了相关案件知情人,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并依法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经过庭审,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审判员认真参考并予以采信。
    一、关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是否还有存续的可能性。本代理人认为其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原被告虽然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但矛盾不断。原告本是个极爱惜声誉的人,也很传统,不愿将所谓的“家务事”诉至法院,此次起诉实是无奈之举,所以,原告的态度是鲜明的: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了。
    其次,回头看看数年前被告的态度。此前被告曾于C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对于这个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无论后果如何,起码可以看出在当时被告是认为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性了。
    再次,了解一下被告当年起诉后的情况,法院判决后两人并没有缓和矛盾,而是各住一个房间,各做各吃,各用各的收入,因为同在一个屋檐下反倒经常发生争吵,婚姻生活早已名存实亡。
    最后,分析一下现在被告的真实心理。此次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转移财产!特别是针对..的..专柜,虽然被告一直否认转移的事实。庭审时原告举证证实商柜的货品被转移了出去,被告“不是转移是向厂家退货”的辩解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其一,厂家和原被告间协议约定的有退、换货比例,不是想退多少就退多少的、想换多少就换多少的。而被告对在五月二十七日、五月三十日等多次、大批量地运出货物的事实并未否认。其二,被告对自己所称的退货事实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三,被告声称自己的仓库不够用才把一件货放在了...的仓库里并不属实的。证人....证实在...的仓库内发现了五件而不是一件货物,而且也证实了被告仓库内还有空地可以存放,事实并非如被告所说。其四,..原本一直经营的很好,但原告一起诉被告就开始大批量的退货?这本身就明确暴露了被告的企图。不止于此,被告还解除了以其为投保人、以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虽然这份合同一直是原告在缴费;被告还擅自拿走了原告个人佩戴的黄金首饰;被告掌握家庭财产,却隐瞒财产状况......所以,在原告所举出的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面前,被告的转移财产事实足以证实,这一方面说明了被告不愿继续同原告生活的态度,另一方面在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时依法被告要少分。
    被告声称二十多年的夫妻情分,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只是一种诉讼策略,这一切在面对被告转移财产、离间原告父女感情、断绝原告的经济支撑时就显得极为苍白,尤其是庭审当日双方的互相责骂,还能说明夫妻两人的感情深厚?《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但原被告之间早已没有这种尊重。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愿同原告分享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并非被告的真实追求。从双方的态度可以看出,强行维持这段婚姻对双方是不人道的,于法也是不符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由原告多分。
    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没有异议:位于....经营权、销售收入、现有存货的事实,...门面房,....住房一套,以及被告名下的共同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原告为了商场的经营目前停薪留职,月收入只有一百多元,而家庭所有财产在被告控制下,原告实际是在单位的照顾之下生活。原告参与经营....账目的核查,有共同经营的事实,这部分的经营权及收入当然应当是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证实了经营的收入,被告辩称所有的收入用于生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于转移的部分货物去向,被告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于.....门面房的所有权问题,被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所有权应属他人,故而应以登记为准。否则原告的诉讼主张就应采信。对于被告名下的其他共同财产,原告已申请法院予以查实。
    同时,鉴于被告多次转移财产的事实,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依法可以多分财产。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证实了目前的财产状况,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如此大额财产的去向,这些共同财产就是合理的、存在的,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并应当对原告多分,被告少分。以上意见,请审判员予以参考、采纳!
                                                代理人:马吉芬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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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吉芬
  • 执业律所: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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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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