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吉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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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保险纠纷,刑事案件

执行异议书

来源:马吉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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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襄樊XX有限公司

异议人因与Z股权确认纠纷一案,贵院送达的(2009)襄..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和(2009)襄..执字第..号《财产申报通知书》已收悉,现提出异议

贵院于20081230日向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也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并要求我公司于2009110日前申报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我公司认为:

一、本案系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Z间的股权确认纠纷,经终审判决:1、确认Z在我公司享有10%的股权;2、我公司为Z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判决后,我公司并未有任何不执行判决的意思表示,但因变更工商登记需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办理,非一日之事,并非我公司故意拖延。

二、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向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才予以强制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件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即我公司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才需申报财产。而贵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并未给予一定的办理期限,却同时要求我公司申报财产情况,此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程序规定。

三、本案的执行,并不涉及金钱纠纷,因此要求我公司提供财产情况并无必要。而且我公司作为襄樊市的龙头企业,有着充足的资本进行生产经营,并无隐匿财产的可能。

综上,我公司认为贵院要求申报财产情况并无必要,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我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第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请予审查。

 

此致

襄樊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襄樊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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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吉芬
  • 执业律所: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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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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