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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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李跃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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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大部分夫妻而言,最大的财产就是所购的房屋。而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其他财产相比具有特殊性,因为如果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还贷时间通常比较长,另一方面,从购买房屋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在这期间结婚,对于所购的房屋如何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1、比较简单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就已经支付了全款或还清了贷款,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在婚前或婚后,不应影响所有权的认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应考虑出资来源问题;二是婚后共同购买,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付了房款购买的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但婚后由两人要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该房产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该方是否于婚前已付清房款、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3、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付了房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由两人要共同偿还贷款并在婚后取得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婚姻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目前有三种意见:

一是认为这种情况尽管房产证是在婚后核发的,但由于办理房产证有开发商的原因以及办证程序的问题,因此办证有时滞后于买房行为较长时间,不能因此而否定房屋是婚前个人购买的行为。因为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缴纳了部分购房款,余款以贷款支付,因此其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至于婚后偿还贷款,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认为应根据出资的原则确认,房屋应当属于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具体比例按个人出资与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来确定。

三是认为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要把其中一方在婚前用其自己钱财所支付的房屋的价值从整个房屋价值中除掉,以示公平。

本人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前,婚后取得产权证应该是对婚前购房行为从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确认,该程序的时间长短不应引起所有权人的变化。,由于这种情况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虑房产价值的变化,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充分合理的补偿。

 

  4、一方婚前以按揭付款的方式付了全部的房款婚后共同还贷,但到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处理所有权,只处理使用权。将来取得房产证如果有纠纷需要另案诉到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个人财产归属个人,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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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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