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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侵犯商标权诉讼打的够窝囊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量:141

 这个侵犯商标权诉讼打的够窝囊

在某芳芳陶瓷厂诉某盛德陶瓷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芳芳陶瓷厂申请“盛德”注册商标时间在后,盛德陶瓷厂申请“某市盛德陶瓷厂”名称在前,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盛德陶瓷厂的权利是在先权利。但一审、二审盛德陶瓷厂都败诉了,我认为主要是盛德陶瓷厂及其代理人对这个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认识不清、操作不当造成的,本来挺在理的事情弄得很窝囊而败诉了。

在我国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且商标和企业名称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从而导致了商标和企业名称重复注册的现象。

盛德陶瓷厂没搞明白保护在先原则的运用环境,在审理中一直强调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对于法院来说这个两个权利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

在一审及二审中盛德陶瓷厂只强调自己没有侵权,是合理使用自己的名称,是在先权利。那么在本案中是芳芳陶瓷厂告诉盛德陶瓷厂不适当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权的诉讼,而不是芳芳陶瓷厂商标专用权和盛德陶瓷厂使用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纠纷,搞清楚这两个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本案中,如果盛德陶瓷厂只强调保护再先原则,这个理由在权利冲突纠纷中可以适用;另外盛德陶瓷厂只强调自己是合理使用,也没有清楚的认识到什么是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什么是法律上认定的不合理使用,总是这样以守的姿态应诉,那么一但认定盛德陶瓷厂是不适当使用的行为,就面临败诉的结果。本案认定的事实是盛德陶瓷厂不合理使用企业名称权,在包装箱上不合理使用“盛德瓷砖”的字样,侵犯了芳芳陶瓷厂“盛德”注册商标专有权。

但是盛德陶瓷厂及代理人始终没有明白这个诉讼标的是侵犯商标权纠纷,而不是两个权利冲突的纠纷,总认为自己是在先权利,绝对有理,不仔细琢磨这个逻辑,貌似这个理由可以用到本案中,但其实是两个问题。在这个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导致辩护思路方向不准确,方法不得当。

本来一个有理得事情,如果不从专业角度分析,看起来表面上侵权之诉和权利冲突之诉很有联系,看起来有一个合法的在先权利是保护商标被侵权的前提,但法院不能代替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哪个权利是实质违法的,哪怕认为这是秃子头上的苍蝇明摆的事情。

其实在一审中芳芳陶瓷厂诉你盛德陶瓷厂不适当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权,这个注册商标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质上很有可能是不合法的,本案中也确实侵犯了盛德陶瓷厂企业名称权的在先权利,那么你盛德陶瓷厂应该马上向国家行政工商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芳芳陶瓷厂注册商标的申请,或者在二审中提出申请。那么,本案就得中止审理,等候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再进行审判。

如果盛德陶瓷厂的申请得到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芳芳陶瓷厂的“盛德”注册商标,那么芳芳陶瓷厂的“盛德”商标就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样一来芳芳陶瓷厂是会败诉的。

这实际是需要不同的诉讼思路和诉讼方案的。

庄海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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