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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商标侵权者的两个侥幸认识及误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量:165

某些商标侵权者的两个侥幸认识及误区

首先说一下对类似商品认定的侥幸认识及误区,这里先只“类似”这一个问题。例如在某万向集团等诉某泉工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泉工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的 QG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中是第七类;而万向集团使用的“ Q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中是第十二类。第七类商品和第十二类商品显然不可能类似。好像拿到了尚方宝剑一样,其实《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而设置的供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分类基准,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而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是以相关公众的认识水平为基准的。判断的目的是解决相关公众是否会对两种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以为它们的生产经营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一般认定类似商品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商品的功用、用途是否相同或相似;2、消费的对象是否相同;3、销售的渠道是否相同。本案中万向集团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轴承、多方向接头、机器传动装置等;泉工公司的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是万向十字轴总成。轴承、多方向接头与万向十字轴总成均属于轴承、接头类,二者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也基本一致,司法实践中,根据以上因素将认定为类似商品。二者的商标为类似商标相类似就不用多说了。

其次说一下对相似包装、装潢认定的侥幸认识及误区,这里也先只说关于“相似”的认定这一个问题。本案涉及泉工公司擅自使用于万向集团的知名商品外包装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本案中万向集团的产品采用以“蓝、白、蓝”为主要视觉特征的外包装盒,主视图与后视图相同,上下两端为蓝色底板配注册商标和自己公司名称,泉工公司的产品采用以“蓝、灰白、蓝”为主要视觉特征的外包装盒,主视图与后视图相同,上下两端为蓝色底板配注册商标和自己公司名称。泉工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包装不管从颜色看,还是从注册商标标识、厂名、厂址、电话、邮编、设计区块上看均存在显著区别。这样过于细致的认定是不会得到法院采纳的。对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的方式是整体认定和主要部分认定,并且在认定时是隔离认定。以一般购买者的普遍注意力足以造成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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