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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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

来源: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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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L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

.处罚

依照本条和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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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栋2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
  • 执业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只做刑案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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