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行认定

来源: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人浏览

 释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行认定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行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行认定

.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刑法第358条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原因在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罪中的常态化。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并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罪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为成立条件,所以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完全可以实施此罪,如果多人共同组织卖淫并构成犯罪,显然是任意的共同犯罪。

但实际中,组织卖淫行为涉及对内管理、对外“经营”各种复杂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关系,行为人不但要有效控制卖淫者,还要与嫖娼者打交道;不仅要时时注意逃避依法查处,更要面对来自黑恶势力的滋扰。犯罪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卖淫罪通常很难由一个人实施,行为人往往需要合作者或协助者才能顺利“开张营业”,因此,组织卖淫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

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实施过程中需要保镖、打手、管账人予以“协助”已经成为常态,或者说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常态化。因为考虑到还存在少数由一人单独实施组织卖淫的案件,所以在不改变组织卖淫罪的“任意共同犯罪”类型的前提下,将已经接近类型化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就成为比较稳妥的立法选择。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行认定

 

以上内容由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咨询。
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帮助过 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栋2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
  • 执业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只做刑案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57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栋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