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良律师

朱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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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让银行借贷案件审结加速

来源:朱会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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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诉法出台之前,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但20131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关于审限,应当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的规定,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以前,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三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新民事诉讼法设立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后,从审理时间上来说,比以前大大提速。

新民事诉讼法设立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对担保物权人特别是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诉讼标的往往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动辄十几万元,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从而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方面更加明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因为新民诉法是程序法,实践中,对于担保物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主要就是指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权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方面更加便利,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交证据方面更简化,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成立所依据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的证明文件、担保人或主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还款责任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只要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则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新民诉法实施后,以银行作为原告的且存在担保的金融纠纷案件将会走上无诉讼费,三十天审结的快车道, 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节约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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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会良
  • 执业律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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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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