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良律师

朱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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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来源:朱会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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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银行等其他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如质权人与出质人、留置权人与留置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依法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规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此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银行等抵押权人不必再经过普通的诉讼审判程序,请求法院对抵押权进行判决,而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并可依据该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由于无须经过起诉、审理、判决等审判过程,非诉程序大大地简化了实现抵押权程序的复杂性,有利于抵押权人降低维权成本,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抵押权。这对于各商业银行降低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助益良多。

  笔者认为,银行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申请与受理。银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交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抵押权成立的证明文件,即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文本、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等等,以证明抵押权的存在。2、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等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属于本院管辖的,应予受理。

  审查与裁定。从程序性质上看,申请实现抵押权属于非诉性质的特别程序,因此,法院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原则上由独任法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裁定,审理的期限应使用特别程序的规定,以30日为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并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审查的结果,法院应以裁定为之,抵押权人不得请求以判决为之。

  强制执行。法院所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为执行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此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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