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益锋律师

钱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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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轿车碰撞劳斯莱斯遭天价索赔想到“无责免赔”

来源:钱益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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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发生多起普通轿车擦挂、碰撞劳斯莱斯的事故,一时间引起人们的热议。2012131日下午,温州朱小姐驾驶广本雅阁撞上前方的劳斯莱斯。雅阁车头变形、保险杠脱落;劳斯莱斯轮毂有点破损、右侧车门刮花。“21,事故认定出来,雅阁车主负全责。”温州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警员李晓称。后经上海劳斯莱斯厂家初步估损:被剐蹭劳斯莱斯的维修费用可能在39万元左右。据了解:肇事雅阁只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三责险。这意味着朱小姐将承担额外的19万元巨额赔偿。

2012214,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迎宾路VIP通道上,南京一辆东南菱悦轿车与一辆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发生碰撞,劳斯莱斯车损初定110万元。经交警初步判定菱悦车主负全责。菱悦车主是90后小伙,没有能力支付这110万元巨额修理费。

在这些事故中有一个共同的事实就是:普通车撞上了豪车,而普通车主负全责,扣除普通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后普通车主仍需承担巨额赔偿,而这笔巨额赔偿是普通车主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当对方无力支付赔偿款时,豪车车主要么只能自掏腰包修理爱车,要么只能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车损险,而此时往往又将遭遇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条款。

所谓“无责免赔”条款又称“按责任理赔”条款。该条款几乎在所有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存在,该条款通常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假如上述事故中的豪车车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可否可以依据“无责免赔”条款进行拒赔呢?对此,笔者认为:豪车车主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维护,保险公司应当对豪车在这些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进行理赔,“无责免赔”条款不能称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护身符。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第三者损失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1、向侵权的第三者索赔;2、向投保人要求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除外。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无责免赔”条款事实上取消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可见“无责免赔”条款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该约定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责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无责免赔”条款的内容为单方面免除己方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由此可见,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无责免赔”条款也应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无责免赔”条款不利于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在社会出现“诚信危机”的当下,不利于社会的诚信建设。

由于交通事故的偶发性,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一般是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进行责任的划分。如果“无责免赔”条款有效的话,毫无疑问从“利己主义”原则出发,在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后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豪车车主的“最优选择”将是把责任拉在自己身上,即使自己没有责任也会强烈要求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为此可能制造“假现场”、作出“假陈述”。而原本应当承担全责的车主也必然非常乐意配合。这将对我们社会的诚信建设将是一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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