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当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的约定有交叉重合之处时,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6
人浏览

 

  【要点提示】

 

  当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的约定有交叉重合之处时,投保人依据保险人承保责任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则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此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合同性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期待的赔偿是否客观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7)邳民二初字第0065号(2007830日)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徐民二终字第0013号(2008221日)

 

  【案情】

 

  原告:周广明。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

  2006428日,原告周广明以广明板材厂的名义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约定投保标的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评估价投保,保险期限自2006428日至2007427日。特别约定:出险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30%。200725130分,广明板材厂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周广明组织厂里人员救火,并拨打119报警。经邳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验:过火面积12平方米,火灾原因为烘烤木料引起。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板材厂厂房、一台旋切机及木料等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邳州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邳价证(2007)第10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沦为:鉴定标的损失22441元。其中,旋切机损失价格为18841元,杨木损失为2400元,厂房损失为1200元。

  另查明,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南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负责赔偿”中的第一项为“火灾”。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保险人对于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中的第二项为“保险标的本身缺陷……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广明板材厂是原告周广明自己经营的个体企业,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周广明,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

  事故发生后,周广明向大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大地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周广明的板材厂失火是事实,但是火灾系原告烘烤木材导致的,根据免责条款即合同第八条第二项中约定的“保险标的……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且,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广明板材厂,周广明的诉讼主体不合法,该厂未在工商局登记,属非法企业,签订合同时原告违背如实告知义务及减信原则,大地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07213日,周广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承担保险责任30000元。

 

  【审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周广明与大地保险公司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尽管原告周广明在大地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签了字,大地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尽了告知义务,但“烘焙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的理解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烘焙保险标的物造成该标的物本身的焦糊、变质损失及烘焙保险标的物造成火灾损失等。而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且烘焙是板材行业正常的工作流程,只要需要就须烘焙。没有证据证明大地保险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向周广明明确说明了因烘焙引起的火灾损失不予赔偿。再者,对于板材行业来说,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应当是在发生火灾损失后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弥补损失。而本案所涉保险标的发生意外火灾损失后,大地保险公司却以“烘焙所造的损失”不予赔偿抗辩,致使周广明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这也不合情职。(2)原告经营广明板材厂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并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广明板材厂是自有、自营的个体企业,周广明有权向大地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经评估,周广明的实际损失为22441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赔额为损失额的30%,周广明实际应得到的损失赔偿额应为1570870元。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邳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广明财产损失人民币1570870元。

  宣判后,大地保险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地公司主张周广明的损失是烘培造成的火灾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上诉人可以免责,且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因此应不予理赔。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陈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兴律师咨询。
陈兴律师
陈兴律师
帮助过 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1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 地  址:
    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