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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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民间借贷需谨慎——法律专业角度的建议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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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由于债权人的大意或者债务人的恶意等等诸多细节问题会造成原本简单的债务纠纷复杂化,甚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避免借款纠纷的产生,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结合具体案件的处理经验,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    “欠条”、“借条”“收条”要谨慎使用,不可乱用

   民间借贷,由于债权债务人缺乏法律知识,操作不严谨,往往乱用“欠条”、“借条”“收条”字样,而这三个词语各有其含义,若真实意思与所用词不相符合,一旦诉诸法院,将给诉讼造成障碍。

“欠条”的意思是证明债权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欠款事实,但并不能表明该欠款是借款产生的,还有可能是货物买卖等其他原因产生的。

“借条”严格的理解仅仅能够说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并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将款借给借款人。

“收条”强调的是收到款项这一行为,而不强调收款的原因。

一个完整的借贷关系应当包含借款意思表示与借款事实两个行为。因此,在借款时要把这两层关系表达清楚,尤其要强调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

二、    借款之前要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调查

    大部分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债务人借钱不还,而债务人借钱不还基本都是由于借款人出现财务危机造成的,如何衡量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建议出借人在借款之前,尤其是大额借款,一定要弄清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其收入、房产、有无其他外债等情况,必要时,应委托律师予以调查。

三、    要写明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往往是亲戚或朋友关系,彼此之间较为熟悉,在借条上往往仅写明“某某人借款某某万元”,简单处里了事。然而纠纷一旦产生,借款人抵赖,或者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借款人的身份就成为很大的难题。例如某个借款人叫张三,然而张三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的,在全国有几千个叫张三的人,甚至在一个区县就有几十个叫张三的人。若借条上仅写名字未将身份证号码写上,就很难准确证明借款人的身份,给诉讼造成障碍。谨慎起见,在借款时,不但要在借条上写明身份证号,还要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四、    借条上所有内容要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借条一般由抬头、主体内容、签字、日期四部分组成,很多情况下借款人仅仅在签字部分将自己名字署上,其他部分并非其本人所写。这种情况出现纠纷后,借款人往往以借条主体部分并非其本人所写,为出借人事后添加为由进行抗辩,再结合其他的抗辩事由,会给债权人主张债权造成极大麻烦,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要求借条上所有的内容由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五、    借条应当场书写

俗话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一定要求借款人当场写借条,以防借款人故意使诈,用非本人所书的借条骗取借款,一旦出现纠纷,借条上的笔迹鉴定结论为非借款人本人所写,债权人就百口莫辩,其结果就是败诉。

六、    要写明还款期限

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但要给于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然而就是这种不确定性,很容易使借款双方产生矛盾,出借人不知借款人何时还款,借款人也一直未做好还款的准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借款双方应当在借款时,就应该将还款期限及方式在借条中明确写明。

七、  借款的支付方式

对于大额借款的支付方式,建议出借人以银行汇款或者转帐的方式将出借款支付给借款人。这样,借条和银行存根可以相互印证,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八、  无借条或借条丢失,借款纠纷发生后的处理

若债权人无借款人所写的借条,或者不甚将借条丢失,那么债权人应该在借款纠纷出现前便采取录音或者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条的方式将证据固定,以免纠纷产生之后,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拒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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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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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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