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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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擅自处分集体土地的合同无效。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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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属集体所有,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理当由集体共同决策。对于土地等集体重要财产的处分,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级政策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要求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规划范围内依法可以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的同意,村干部滥用职权私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在临高县博厚镇金牌机砖厂与博厚镇头国村委会和天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部分村民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擅自将土地出租金牌机砖厂的行为。法院认为,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的同意,该案中部分村民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也未经村组长许可,擅自将集体土地发包给金牌机砖厂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故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相关规定: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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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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