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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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有效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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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某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某机械公司。

第三人某配件厂。

原告诉称:第三人与我公司分别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其享有的对被告的债权204872元中的196500元转让给我公司,以冲抵其下属公司所欠原告货款。后第三人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将债权转让款支付我公司。后我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出催款函,然而被告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债权转让款196500元。

被告辩称,对第三人转让给原告的债权数额无异议,但我未收到第三人的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我厂与原、被告均有业务关系,被告欠我厂货款204872元,我厂欠原告货款,经三方协商,我厂将享有的对被告的债权中的196500元转让给了原告。

 

[审判]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对本案第三人转让给原告的债权数额无异议,经审查对本案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于被告关于其未收到第三人的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第三人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被告,但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至于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时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即使本案第三人在原告起诉前未将债权转让通知被告,在不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形下,原告直接起诉被告,其请求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196500元。

 

[评析]

本案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未通知被告,后提起诉要求,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被告以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认为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一、债权转让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就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该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第三人的行为。出让债权权利的主体是原债权人,受让债权的主体是第三人,债权转让成立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债权转让而解除,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债权转让以向债务人通知后而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因此而承担对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债权转让在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分析。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关键是只要向债务人进行通知,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能知向谁履行义务就行。所以对于是由原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均是可行的。我们不能一味强调由原债权人还是受让人一方进行通知。债权转让协议经原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两者就发生效力,这只是内部一种效力,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则要经向债务人履行通知程序后,才能产生效力,如规定只能由一方履行通知的义务,则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不能及时向债务人通知或故意不通知债务人,就会使得原有的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义务,原债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威胁,不利于交易的有序,快速进行,阻碍了经济正常的发展。

 

三、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我国合同法第80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有几种方式:一、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二、债权人或第三人口头通知债务人。上述两种方式均得到司法实践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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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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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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