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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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争议案件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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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管某。

  原告:赵A。

  原告:赵B。

  被告:某公司。

  2000915日,三原告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9121日,案外人柘城县农机公司为被告某公司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80万元,其中被告给付50万元,柘城县农机公司为其垫付30万元。后被告向柘城县农机公司归还了5万元,还欠25万元未归还。柘城县农机公司因欠管某65 790元、赵A66 950元、赵B165 460元的债务均已到期,即与三原告签订协议,将此25万元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三原告,并告知了被告,三原告已取得了对被告的25万元债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该欠款。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柘城县农机公司替我公司垫付30万元不是事实。该公司将2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三原告虽已电报通知我公司,但我公司接到的时间是2000915日。在此前一天即914日,我公司接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停止支付欠柘城县农机公司的25万元,故我公司无法再将此25万元支付给三原告。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在确认的证据基础上确认以下事实:199912l口,柘城县农机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由被告付给柘城县农机公司50万元,由柘城县农机公司为被告办理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山东时风集团,下余30万元于承兑到期前10日由被告付清。汇票开出后,被告收到了山东时风集闭给付的价值80万元的农机,被告向柘城县农机公司还款5万元,下余25万元未付。

  柘城县农机公司因欠三原告(管某67 590元、赵A66 950元、赵B115 460元)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于200093日将其对被告的25万元债权协议转让给三原告。同时,柘城县农机公司以欠款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913日,本院开庭审理柘城县农机公司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柘城县农机公司当庭举出债权转让协议,由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其副经理苏展勤进行了质证,合议庭当庭确认了该债权转让协议,柘城县农机公司因对被告的债权已转让给本案的三原告,即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914日,被告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0913日(2002)盐经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914日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柘城县农机公司的25万元欠款。915日,被告收到柘城县农机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电报通知。同日,三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欠柘城县农机公司25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证据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柘城县农机公司欠三原告款已到期,将此25万元债权转让给三原告,有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证;柘城县农机公司已将此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被告,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现三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实现债权,应予支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晚于上述债权转让,被告不能以此对抗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1011日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三原告欠款25万元。

  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期满生效后,被告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经调卷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正确,驳回了被告的申请。20001113日,原告申请执行。同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到期后被告仍不履行义务。20011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要点点拨】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等人不发生效力。”但在本案中,在柘城县农机公司诉被告的另一案中,柘城县农机公司将债权转让协议举证,与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此种形式为在法庭上,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应产生通知的法律后果。

  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存在,转让人也无权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不能成立有效的合同清偿,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外地法院给被告发出的停止支付25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说明柘城县农机公司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通知时已处于争议的状态,权利、义务如何须待法院判决确定。同时,协助执行须以负有义务为前提,义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确定的,不受当事人一方认识的影响据此,受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及予以强制执行,均不受外地法院给被告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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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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