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雇主身份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人浏览

  【案情回放】


 张某因要对居室进行装修,于2009年8月5日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家装购材合同》,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分批将张某所需的装饰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张某一方对建材公司的送货无法到现场验收的,可委托某装饰公司的施工队长代为清点、验收和签字。同日,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由某装饰公司设计并以清包工程购材料的方式承包,张某应于开工前将房屋钥匙交给某装饰公司。后某建材公司依约用货车将装饰材料送至需装修的居室底楼楼梯口,张某及某装饰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上签收。因该批次装修材料较多,张某遂找来包括原告杨某在内的搬运工4人。原告在脚下加垫砖块和胶水桶,并以提拉方式搬运木板时,从三楼阳台摔下致伤。后张某带搬运工至某装饰公司讨要搬运费,某装饰公司支付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每位搬运工100元搬运费。原告杨某因跌落致伤,造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数万元,遂于2010年4月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后经张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某建材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建材公司因不负将装修材料搬至楼上的义务,故非原告雇主;被告某装饰公司作为杨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应为原告雇主,对原告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对杨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各方观点】


 在较为复杂的雇佣关系中,因常常没有书面雇佣合同且牵涉多方当事人,被告或者否认雇佣关系的存在,或者不愿意承认自己是雇主。本案诉讼中不同利益方各抒己见,案外某律师也表达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


 原告杨某:被告张某为装修居室,雇佣原告等4人搬运装修材料。原告是被告张某叫来搬运材料的,被告张某是雇主,应对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指挥原告搬运材料,某装饰公司是原告的雇主。原告在脚下垫胶水桶提拉装修材料以致不慎从三楼阳台摔下,是原告自己的过错,张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某装饰公司支付了4名搬运工每人100元的人工费,还支付了原告12500元的医疗费,某装饰公司是原告的雇主。


 被告某装饰公司:其与被告张某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没有雇佣原告从事搬运工作,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应由建材公司将装饰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故某建材公司应是本案的雇主。


 被告某建材公司:其与被告张某为买卖合同关系,《家装购材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将装饰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是指将装修材料运到货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并未委托张某雇佣任何人从事搬运工作,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建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建材公司根本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中,对“施工现场”的理解存有争议。若“施工现场”是指装修屋内,则搬运材料的义务方是《家装购材合同》中确定的建材公司;若“施工现场”不是指装修屋内,则搬运材料的义务方可能另有其人。确定搬运材料的义务方与雇主的认定有密切关系。雇佣活动中,当事人最好事先签订书面雇佣合同,这样雇员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时,可以找到明确的雇主进行索赔。


 【法官回应】


 劳务的实际受益者应认定为雇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连宏元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他认为,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原告是被告张某叫去搬运建材的,表面上看,原告与被告张某建立了雇佣关系,但事实上,雇佣关系的成立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加以判断。在较为复杂的雇佣关系中,准确认定谁是雇主是正确处理纠纷的关键。劳务的实际受益者是谁,谁就是雇主,应为雇员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经过法庭调查获知,装修材料从底楼楼梯口搬到装修屋内是被告某装饰公司的义务,杨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是被告某装饰公司,其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原告杨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陈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兴律师咨询。
陈兴律师
陈兴律师
帮助过 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1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 地  址:
    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