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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各方权利义务分析与“刷票”行为的责任认定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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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各方权利义务分析与“刷票”行为的责任认定——杨某、徐某诉上海奕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提要】在当前盛行的网络投票活动中,活动主办方对于可能发生的网络“刷票”行为应当在规则制定和技术保障上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能为了博取点击率而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作为投票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投票和参与竞争,不应有“刷票”等形式的作弊行为。对于因“刷票”而导致网络投票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所产生的纠纷,应综合考量主办方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投票方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合理认定各方责任。


【案 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奕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以下简称点评网)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其网站上的相关网页中发布“结婚全免单,婚礼大片主角就是你!”的活动,该活动的组织方及奖品提供方均为上海奕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臣公司)经营的喜堂婚礼汇(以下简称喜堂)。杨某(女)、徐某报名参加上述活动,并成为八对幸运会员之一进入第二阶段的网络投票。根据该活动规定,票数最高的会员获得“最具人气奖”,奖品为价值近五万元的婚庆消费全免单大奖,每个点评网账号每天只能投5票。投票活动开始后,杨某、徐某因发现有数对选手的票数呈现非正常的急剧增长,遂于2011年1月13日在点评网相关论坛中发帖,提出投票规则不公平,存在作弊现象的异议,但未被主办方采纳。同年1月17日上午,投票界面曾因故障停止而无法正常投票,至当天下午恢复正常。杨某、徐某却发现在故障期间仍有两对参赛者的票数在异常增长,遂再次向主办方提出异议,但仍未果。杨某、徐某此后以通过人工注册大量账号投票给自己的方式增加投票数量。截止至同年1月20日零时,杨某、徐某得票数为47385票,暂时排名第一。上述期间,喜堂的工作人员曾分别电话通知八对参赛者,因其也发现投票故障期间仍有选手的票数在异常增长,而该部分选票因为技术原因无法被剔除,故为了公平起见,由原来的线上投票方式改为以线下直接抽奖的方式决出“最具人气奖”的归属,但当时杨某、徐某的票数已暂居第一,故未予同意。主办方定于2011年1月23日在其营业场所召集所有八对参赛者,举办“最具人气奖”的线下抽奖活动,杨某、徐某因拒绝而未参加。杨某、徐某认为,按照原先公布的活动规则,其已在活动截止之日获得线上票数第一名,理应得到“最具人气奖”的所有奖品。因双方协商不成,杨某、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奕臣公司、汉涛公司共同支付奖品折价款4.9万元,另支付工商查档费80元。


【审 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杨某、徐某与奕臣公司、汉涛公司的行为均应受活动规则的约束。杨某、徐某给自己投票增加票数的行为不仅背离了活动的初衷和合同本来目的,更有悖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于杨某、徐某以其最终票数第一为由要求奕臣公司给付相关奖品折价款4.9万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汉涛公司经营的点评网仅是一个发布信息的网络媒介,本案中系活动发布的一个平台提供方,其对参加系争活动的对象不负有提供奖品的义务,故杨某、徐某主张汉涛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杨某、徐某另要求奕臣公司、汉涛公司给付工商查档费80元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一并不予支持。鉴于活动规则中载明除获得人气大奖外的七对参赛者可获得“免费婚礼筹备环节”中的一个,且杨某、徐某在参加系争投票活动的过程中亦付出了一定的心力,故奕臣公司于审理中自愿给付杨某、徐某经济补偿2000元之意见,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对杨某、徐某要求奕臣公司、汉涛公司共同支付奖品折价款人民币4.9万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杨某、徐某要求奕臣公司、汉涛公司共同支付工商查档费人民币8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对奕臣公司自愿向杨某、徐某作出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元予以准许。


杨某、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作为合同条款,应当予以遵守。主办方如欲改变规则,必须征得所有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根据本案投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主办方制定的活动规则并不完备,对投票人的资格、有效票的标准等也未作明确约定,而投票平台的技术支持亦存在缺陷,故主办方应当对于投票中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而导致的改变规则行为向杨某、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应当看到,若所有的参赛选手均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投票,亦不会出现本案的争议。杨某、徐某也曾对其他选手涉嫌自我投票的行为提出质疑,但最后亦采取了人工注册2000个账号的方法进行反复的自我投票,故对于主办方改变规则的行为,参与刷票的选手包括杨某、徐某在内,亦具有一定的责任。二审认为,杨某、徐某自我投票的行为不应提倡。杨某、徐某虽然最终获得票数第一,但与主办方改为线下抽奖具有密切的关系,若其他选手继续网上投票,杨某、徐某也并不必然获得最终票数第一。故虽主办方存在违约行为,但杨某、徐某诉称的合同利益并不确定。考虑到活动若继续进行下去,杨某、徐某确实也有一定的机会获得大奖,故由主办方对杨某、徐某进行适当的补偿为宜。综上,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三、奕臣公司、汉涛公司共同补偿杨某、徐某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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