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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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口头合同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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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龙毛纺织厂诉上海恒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一例口头定作合同纠纷,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合同是否成立,仅有的三份间接证据从表面看也缺乏关联性,证明力较弱,使查清客观事实有很大难度。本案二审虽以当事人和解撤诉结案,但法官在审理中大胆提出以盖然性原则为基础和标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这一法律事实,其思路较新颖,供参考。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龙毛纺织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恒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声公司”)因需定制清洁布,与上海海龙毛纺织厂(以下简称“海龙厂”)口头磋商,并于2000年8月30日支付海龙厂预付款人民币4万元。2000年10月12日,恒声公司向海龙厂发出第一份传真:“这件事实在不好意思,客人至今没有对两瓶捻丝的样品作出明确回复。这样老拖住工厂会影响贵厂的生产进度,故如贵厂现要调换机器,请即按现贵厂生产计划走。客人一旦有消息返回,我们会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厂……同时请通知漂白一共织了多少米。”10月31日,恒声公司从海龙厂提走清洁布样品2米。11月23日,恒声公司向海龙厂发出第二份传真,内容为:“有关洁美绒事宜,目前客商已同意能够接受该产品的风格和重量,但还没有具体的数量和交货的日期,故我公司暂时无法操作,所以只能再暂缓,一旦当客商具体数量和要求明确后,我会即刻与您联系……有关第二只样子事宜,不知原料有否联系到,能生产吗?”


   2002年7月23日,恒声公司致函海龙厂,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要求海龙厂退还4万元预付款。海龙厂未退款,恒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龙厂返还预付款4万元。


   海龙厂辩称:恒声公司要求海龙厂加工清洁布3,000米,双方约定预付25%-30%的款项,即4万元。海龙厂已根据约定于2000年9月16日开始加工,共加工了清洁布2,200米,单价56元,价值约人民币127,600元。因定作合同关系已成立,要求驳回恒声公司诉请。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海龙厂未提供恒声公司就加工数量向其发出指令的证据,故只能认定恒声公司向海龙厂提出试制样品的要求,海龙厂不能提供其大批量生产清洁布系应恒声公司要求的证据,故海龙厂生产清洁布的行为与恒声公司无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据此判决海龙厂返还恒声公司预付款人民币4万元。


   海龙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恒声公司的传真证明口头合同业已成立,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恒声公司诉请。


   恒声公司答辩称:恒声公司发出的两份传真中无数量内容,因双方从未就定作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未依法成立。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诉讼中,海龙厂确认已将系争清洁布转售处理。恒声公司与海龙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海龙厂退还恒声公司人民币31,000元。因已履行完毕,海龙厂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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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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