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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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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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  


  【提 要】


  大学生通常在毕业之前开始寻找工作,用人单位通常也是在同期开始一年一度的招聘工作。一旦双方达成合意,通常会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中允许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在约定违约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故涉及毕业就业协议书中违约金的纠纷会经常出现。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由于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发生错误,导致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理由及实体审理后援用的法律都存在偏差。本案例对今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 情】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2004年4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其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录用程立;程立愿意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立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


  2004年6月,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2005年11月,程立提出辞职。程立向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代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程立出具收据。后程立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程立的请求不予支持。


  程立以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后,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为案由立案受理。


  【审 判】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劳动合同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限制,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对程立的待遇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条件,由于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违约金,故原审法院依照劳动法及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程立违约金。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返还程立违约金的义务。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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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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