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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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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即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融资租赁合同等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什么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质

  提醒您,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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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春林
  • 执业律所: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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