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律师

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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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不小心汇错款能要回钱吗?

来源:陈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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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身在浙江的李先生因将4万元通过网上银行不小心汇入到珠海某人某银行账户中,事后李先生十分焦急,凭借网上打印的回执去银行柜台撤销该笔汇款,但遭到银行拒绝,同时,收款人也以自己在国外生活等理由搪塞拒绝返还。

一、问题:李先生的4万元钱还能要回来吗?

二、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本质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此利益范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如:财产或利益的积极、消极增加。

      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丧失。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受益与受损,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就应认定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四、相关案例: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方便,但也给人带来了一些烦恼,郑林便是烦恼人之一。由于生意往来郑林为了方便用电脑在网上汇款,却由于自己点错了汇款人,将款汇到了不相干的第三人的银行帐户上,为些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10

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彬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郑林现金14249元。

200996,郑林在网上给李某汇款时,在点李某账户时,错点到方彬账户上,

把给李某的14249元汇到方彬账户上。原告发现后,通知方彬返还此款,方彬以种种理由拒还,为此发生争讼。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由于自己的疏忽,错把汇往其他客户账上的款汇到被告的账户内,使得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14249元的利益,该利益应属不当利益,若不返还原告,将使原告造成14249元的损失。故被告在知道自己获得不当利益和在原告要求返还的情况下,理应积极返还,但却迟迟不予返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追要此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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