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转加工,可以成功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所支付的合同款
来源:杜敏芝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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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模具加工厂给张三定做模具托盘,不经张三的同意, 随意将模具托盘转托给第三人,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应该如何维权?
第一、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它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技术、经验的信任基础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可随便换人。第二、承揽合同的成立,还在于承揽人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模具的质量。所以承揽合同的成立,即要选人,又要选择机器,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那么定作人对第三人及第三人的机器设备都不了解,这就违背了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这个条款里强调了“自己”两个字。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自己即承揽人亲自完成。当然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或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也是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
本案定作人如果不同意转委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的加工费,支付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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