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社会和谐的基石
平等就业,社会和谐的基石
前不久,笔者看到某省法检院系统招录工作人员的公告,甚为惊喜,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两院”向社会公开招纳贤良,给更多的社会人才提供了就业机会。但详细看完《招录简章》中关于报考条件的学历条件“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的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定后,惊喜之余,不免深感遗憾。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从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种类来看,主要有:(1)民族平等。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共同构成中华民族。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又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维护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2)男女平等。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3)社会平等。是指国家在机会与社会条件方面,对公民应平等对待,设定法律权利义务应当一视同仁,禁止差别对待。(4)经济平等。指国家对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律上均平等对待,保障其相同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关于公民就业权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是建国以来国家首次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切身利益的事情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足见,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是社会和谐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给求职者所带来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这种压力一方面来自社会发展本身所引发的正当的人才竞争,而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歧视。这种歧视体现在诸如性别、年龄、相貌、身高、健康婚姻状况、地域、毕业院校、学历等多方面。就业中的种种带有歧视性的规定不但有违宪法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对求职者的身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时也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不管千里马是否常有,但求社会各界的伯乐们能给每个公民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不拘一格降人材!毕竟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平竞争是每个公民所期望的,也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谐的基石与重要表现。(作者: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王辉,联系电话13783681392,办63693322--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