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问题
来源:郝金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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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驾驶小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有同等责任,最终关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其他问题都没有异议,只是由于原告已经63岁,被告主张应该已经享受相关养老待遇,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但现实情况在广大农村中很多人由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在其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不到相关待遇,在代理人多方查证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存在务工事实,通过(2010)静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相关待遇,从而代理人为原告最终争取到几千元的误工费,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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