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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辽宁省)

来源:李保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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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六千元不满二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具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千元不满一万六千元, 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o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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