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的宽容是对残暴的纵容
过度的宽容是对残暴的纵容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案件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之一是和药案有相似之处,两案的被告人都是用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而且两被告人都有自首情节,但结果不同,药家鑫被判死刑,而李昌奎被判死缓。让人们气愤的是比药家鑫还残忍的人竟然能免死。众所周知,死缓是一道“免死金牌”,李昌奎案件即使有自首、邻里纠纷等情节,也不是李昌奎不死的理由。《刑法》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处,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一个犯罪分子即使有自首情节,他是否被判处死缓,还要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考虑的,自首与死缓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恐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不知道这点吧。
李昌奎案件中有自首、邻里纠纷、赔偿等从轻情节,但本案还有从重的情节。先将被害人强奸,然后用锄头敲打对方致死,再摔死三岁幼儿,再把二人脖子上勒上绳索,难道这样的情节就不应该从重?况且,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怎么就直接作为从轻的情节呢?这样的判决怎么让人信服呢?
我国在司法中践行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要求该宽时则宽,该严时则严,宽严并重,并不是一味的追究“宽”。否则,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违背,也违反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精神。坚持少杀慎杀,并不是不杀,而是情节轻微,不杀不足以危害社会,这样的人可以不杀。前几年,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个恶霸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对老夫妻在绝望之下,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儿子,也就是这个恶霸。最后这对老夫妻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实行了缓刑。难道老夫妻就不是故意杀人吗?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就不应该判死刑吗?对这样的行为人就应该少杀慎杀。但李昌奎案件中这种恶性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基于法理、情理和事理,都应该对李昌奎予以最严厉的惩罚,否则,就是对这种残忍行为的鼓励,就是纵容犯罪。
我们并不是以一种狂欢的方式去结束一个人的生命,这也不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我们要的是法治的公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对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伤害,而且,给广大的人民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刻在了中国人民的骨子里,这样的一个不具有说服力的判决,一下就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丧失了对法治的信心,以暴制暴的事就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谐司法、和谐社会恐怕就是一句空话了。
在中国还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来论证判决的合理、合法,恐怕没有多少人会认可的。我们不提倡以暴制暴,但也不提倡过度的宽容,过度的宽容是对残暴的纵容,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不公平,只有公平的判决才有助于适当修复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张扬社会正义。
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