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旭斌律师

江旭斌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

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江旭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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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张××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并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010年10月30日,原告乘坐被告司机驾驶的公交汽车,按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惯例,自上车之时起,原告即与被告一成立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有支付公交票价款的义务且已经以刷卡方式履行了该义务,而被告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作为乘客的原告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现由于被告的公交车急刹车致使原告受伤致残,已违反了该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原告的受伤损害并不是由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也没有提出过任何证据证明是作为乘客的原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被告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原告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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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SOHO俊园11幢512号(凤凰新村公交车站附近)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旭斌
  • 执业律所: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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