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损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委托指派我们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现根据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和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昆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签订的《装修协议》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被告刘××属于自然人,其在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擅自承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二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昆明××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刘××以没有工商登记的昆×装饰喷绘广告公司名义与被告××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协议》,被告昆明××有限公司,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被告昆明××有限公司选任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刘××个人装修,在选任上有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本案中原告王×不存在任何过错。
在本案中被告××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铺面装修手续,为了躲避城管的检查,让被告刘××在星期六、星期天2天之内施工完,施工期紧,导致原告王彬×从脚手架上跌下摔伤。王×对自己的受伤是没有任何过错,如果说有过错的话,那就是昆明××有限公司了。
四、关于医疗费的问题。
原告王×在二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回四川老家筹钱治疗,也是合情合理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情复印件以及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对该部分损失足以认定。
五、本案中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原告提交了2份昆明市临时居住证、《住房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王彬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一年以上在昆明市的城镇居住、生活和工作,符合《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