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旭斌律师

江旭斌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

上 诉 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江旭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人浏览

    上 诉 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县××镇××村委会××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男,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县××镇××村委会××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年4 1日作出的( 2013)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 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继续履行鱼塘承包合同;

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元给被上诉人;

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应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三年未交租金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供了4张支付租金的收据,被上诉人××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也认可了该收据的真实性,证明了上诉人交付租金到201151日的事实。怎么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就出现了上诉人三年未交租金的事实呢?上诉人并不存在未交租金的事实,原审法院没有尊重客观事实,采纳被上诉人不合法的的会议记录是对事实的扭曲。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养鱼塘合同》已解除,属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承包养鱼塘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论上诉人是否违约,均应通知上诉人,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到今天为止上诉人均未收到被上诉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且上诉人承包的鱼塘之今仍由上诉人管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已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超诉讼请求裁判,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3、《××会议记录》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会议决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而一审法院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法律,严重侵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呈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段××

                  0×年四月九日

以上内容由江旭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江旭斌律师咨询。
江旭斌律师
江旭斌律师
帮助过 46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SOHO俊园11幢512号(凤凰新村公交车站附近)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旭斌
  • 执业律所: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4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SOHO俊园11幢512号(凤凰新村公交车站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