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李玉梅,女,汉族,1960年8月11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四路新村中村中行14号。
李玉清,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116号之三。
李丽娜,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116号之三。
李亚胜,男,汉族,1958年8月4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116号。
李乔敬(林桂芳的继承人),男,汉族,1929年10月1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116号之一。
林智连,女,汉族,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二路116号之一。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调取临时土地使用证(霞用地临字000076号)相关资料,发票,收据和档案。
事实与理由:李玉梅、李玉清、 李丽娜、李亚胜、李乔敬、林智连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作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唐那文、唐菊荣、梁南与李乔敬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湛霞府函[2011]77号)的主要证据:由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11月20日作出的证明,其证明内容:一九八九年底,霞山区检察院清理我村帐目时,把我村有关征地资料和一九八七年清理土地有关资料,发票,收据和档案查封带走,至今没有归还。由于该档案、发票收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再加上第三人的临时土地证没有原件,也没有双方都进行质证,因此鉴于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资料,发票,收据和档案。
此致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