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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要子女在场吗

来源:季飞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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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遗嘱要子女在场吗

  立遗嘱并不需要子女在场。

  遗嘱,是按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对生产财产进行处理的承诺。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其它的人继承。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他人同意,自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即开始生效。所以,立遗嘱并不需要子女在场,也并不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只要满足遗嘱成立的条件,遗嘱就是有效的。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下列形式:

  1.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

  2.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是只有在紧急关头才可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体可咨询相应的公证机关。

  三、遗嘱公证后可以撤销吗

  遗嘱公证后可以撤销。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了遗嘱能力,则在其遗嘱能力恢复前对遗嘱所做的变更和撤销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的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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