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李钊律师

沭阳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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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路面引发车祸的责任承担

来源:沭阳李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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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9年8月7日,三原告李、王、张的近亲属王雷驾驶汽车沿上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鑫园小区时,由于路面维修未设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致使王雷的车撞到路边的电线柱上,车损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作为公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3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新新市公路管理局辩称:我们不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该公路主管部门尚未验收,没有交付我们进行管理,且该公路的部分路段工程仍在进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公路或道路,不存在我们的管理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被告旧旧公路管理局辩称:我们是对公路进行管理的单位,但至今该公路的管理权未移交给我们,我们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31条、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新新市公路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王、张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车损费共计17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54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7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其余的6400元由新新市公路管理局负担。

     案件分析:新新市公路管理局为上海路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其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施工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其为该条公路的管理人和施工人。该公路在事发之时虽未完工交付验收但未设禁止通行标志,实际上各种机动车及行车人已上路通行,已经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新新市公路管理局在公路上施工时,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是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因此其对造成王雷车损人亡的事实,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旧旧市公路管理局非上海路的管理人和施工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车辆时应该注意行车环境谨慎驾驶,根据不同的道路状况采取必要措施,其本身的大意也是造成事实发生的原因之一。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相应减轻施工人即新新公路管理局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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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沭阳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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