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命同价的问题
关于同命同价问题的思考
尽管具体补偿标准尚未明确,但昆明新机场引桥垮塌事故中遇难工人的善后赔偿问题还是引发了大家对能否实现“同命同价”的猜想。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恰恰是这一条款,引发了对新法“同命同价”的争议。
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展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不过,也有专家质疑,该条款限制条件太多太严,建议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做更宽泛的解释。
“陪死”才能“同命同价”?
“同命同价”原则确立了?
这是代净读完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全文后的最大疑惑。代净是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她仔细将条文读了许多遍,依旧感觉疑惑重重。
引起代净质疑的是该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2009年12月28日的一场公开讲座上,《侵权责任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也指出该款不足之处:城乡赔偿差别统一限于同一事故;法律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也有可能“不可以”。
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的“同命同价”原则,在经专家解读后,当即招致批评。
因为适用的前提是多人死亡中必须有城镇居民,有评论认为这个规定很是荒唐,“难道一定得有城镇居民‘陪死’才‘同命同价’?”
评论家杨涛则认为,现在不能简单地认为“同命同价”时代已经到来。毫无疑问,彻底的“同命同价”,是没有这些限定条件的。
“实则是,现在‘同命同价’原则并未完全确立。”代净说。她认为,这个条款只能说是有了很小一点改进,“但明显还不够”。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玉芝告诉记者,以城乡身份划定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很不公平,“以北京为例,在相同的事故死亡条件下,城市居民的赔偿是农民的3倍多。”
在她看来,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完全解决这一难题。她期待之后的司法解释能做更宽松的解释,“也只有这条路了,立法刚刚通过,修法要等到何年何月?”
立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
争议焦点实际上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之后,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侵权赔偿怪异现象:一些受害人即便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依旧可能因户口不同,所获死亡赔偿金相差巨大。
引发大范围讨论的是2005年底,重庆市发生的一场车祸。在这起车祸中,3名花季少女命丧车轮之下。重庆市江北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结果其中一名少女因为是农村户口,其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9万余元,与遇难的城市户口学生的家属所比,数额还不到其一半。
争议以及由此引发的要求统一城乡“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呼吁开始不绝于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是“保守派”之一。他坚持认为统一城乡“死亡赔偿金”不妥。
在许多次讲座中,他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死亡赔偿,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其家属的物质利益以及精神的赔偿。精神赔偿可以实现“同命同价”,因为亲人对死者的情感是相同的。但是家属对死者物质利益的期待则不是同价的,这要看死者的年龄、生前的工作。
他举例说:“一个人买一套200万的房子
,每月工资2万元;另一个人不买房,也不赚钱,懒着过日子,如此二人,如何能够实现同命同价?”
争议的背后,实质是城乡二元格局的现状:在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年人均收入10万多元,拿一万元进行赔偿,被害人会觉得不疼不痒。但是,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们只有一千块钱到两千块钱的可支配收入,判决赔偿被害人30万元,被害人可能觉得这是天方夜谭。
张新宝的观点为其同事杨立新所否定。杨立新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立法全程参与者之一。
他认为,中国从1949年开始,一直在呼吁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剪刀差,不要让农民太吃亏。但是我们几十年一直到今天,不仅仅没有减少差距,而且一直在扩大。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做到平等?“我觉得完全有办法做到同命同价。”
由此,立法方向牵涉到究竟是改变城乡二元格局现状,还是保持现状。“立法是要维护城乡二元格局?还是打破?我看应当是后者。”在一次《侵权责任法》研讨会上王利明这样说道。
被删除的“第18条”
由此引发的争论,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争论不休。
2009年6月27日,官方首次对“同命不同价”现象作出回应。
这一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一场法制专题讲座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提出,死亡赔偿应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应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在讲座中,王胜明表示自己倾向于死亡赔偿“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不过,在之后不久的“二次审议稿”中,相关条款并未写入。
2009年10月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按照既定计划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对于三审稿中,法工委的“同命同价”意见究竟以何种形式写入,曾引发过激烈争论。
张新宝教授在其新书《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里透露,在提交审议的“三次审议稿”出台前的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曾邀请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崔建远、郭明瑞等13位学者参加“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研讨会”,讨论文本系法工委在“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草案文本,即“8月20日修改稿”。
张新宝教授认为,此次讨论目的是帮助形成“三次审议稿”,以提交10月底的人大常委会讨论。他透露,其实之前人大法工委已经召开过法院系统的研讨会,王胜明告诉在场的学者,“这次会议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的最后一次专家会”。
“8月20日修改稿”共92条,根据第18条,“死亡赔偿金”城乡赔偿悬殊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15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在10月9日的一篇文章里对“8月20日修改稿”第18条进行了评议:“不再区别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统一适用‘国家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其政策目的,显然在于回应社会上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批评,纠正因受害人身份(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不同,而获得赔偿金额悬殊的不公正现象。统一适用‘国家城镇职工标准’,将使属于农村居民和中部、西部城镇职工的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大幅提高,体现中国侵权立法的极大进步。”
不过,对该修改意见,张新宝在会议上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至于‘死亡赔偿金’,搞全民相同的‘平等’标准,在我看来也不过是另一场‘共产风’——‘死亡共产风’!”
在2009年10月14日的一场公开讲座上,张新宝教授透露:“我很欣慰地看到,草案稿里把这一条删除了。我相信,这还是可能会有反复的。为什么删除,我觉得还是争议太大。”
在得知“8月20日修改稿”第18条被删除后,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对“死亡赔偿金”做统一的标准规定很困难,但还是应当原则性地做一些规定。
“这是由城乡二元格局引起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是去冲击二元结构,还是去巩固它?我看立法上应当有适度的超前,否则就是在巩固不合理的体制。”他说。
对于当时的草案稿里并无彻底实现“同命同价”条款,王利明表示很遗憾。他认为,至少应当加入“同一案件同样标准”的条款,“同一案件引发数人死亡,赔偿却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带有歧视的。”
“同一案件同样标准”最终出现在侵权责任法三审稿中,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提出:“什么叫死亡人数较多?目前各地各行业实际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如多数地方矿难事件中死亡30人以上统一赔20万元,有的地方赔的则更多。”
“草案这样规定,弹性太大。”郑功成建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于此类事故中的死者不区分男女老幼,赔偿金应该“同命同价”。
全国人大代表马福海则建议,将草案中的“交通事故、矿山事故”修改为“同一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将“年龄、收入状况”修改为“年龄、收入状况、身份和户籍所在地人均收入等因素”。他认为,这样的修改可以避免同样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不同价的情况。
因为学界依旧存在不少争议,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前,记者采访的不少学者表示,该法最可能出台的时间应该是2010年。然而,仅仅是一周时间,该法便出台,令不少长期观察该法立法进程的学者也感觉意外。
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全文中,第十七条被简化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于更具体化的规定会如何发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得看之后的司法解释。
丁玉芝律师期待“同命同价”能彻底实现。在彻底实现之前,她希望能尽量先做到省级单位的赔偿标准一致。她认为,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是很大,可以不分城乡与地区,实行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