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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量:0

  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承运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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