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双方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不能协议离婚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法院一般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在诉讼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婚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其离婚诉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的可能性,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的,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律师支招:提出离婚的一方如果要顺利解除自己的婚姻关系,就要做好一定的准备,首先要注意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双方已经分居,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的,就要提供租房协议,若双方同室分居的,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分居协议等等。其次,要保留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的证据。有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在私下会与提出离婚一方沟通协商离婚事宜,这时应当相关协商过程和证据保存并及时提供给法庭。对于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在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尽可能让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这样法院可能基于不轻易改变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考虑而做出有利于已的判决。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常要做个有心人,对家庭收入及财产做到心中有数,即使不能知道确切数额,也要知道财产线索,如存折的账号、股票账号、公司股权数额等,便于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予以公平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