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争议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县三岔镇寒婆岭。注册号:520321000109075。
法定代表人:王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领,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李德平,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毛石镇中坝村凤凰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前置仲裁程序,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请求依法驳回起诉。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被答辩人的起诉,本不该受理,现错误受理后,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经遵义中院终审判决成立,但也已于2009年5月22日合法解除。
三、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要求劳动报酬及其赔偿金。
四、被答辩人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答辩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应当按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可答辩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了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答辩人解除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是合法解除,而不是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答辩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致
遵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
二O一O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