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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文搞

来源:谢领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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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居间人(乙方):刘某某,男,出生于195753日,住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长春北路58号院,身份证号:4103241957050303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销售产品、报告订立产品销售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其他媒介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客户销售甲方产品钼酸铵。

 

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一)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质量;

(二)甲方与客户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乙双方与客户协商约定,但由甲方最后确认后有效;

 

第三条  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一)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包含在甲方支付的报酬内;

(三)甲方和客户交易价款确定后,客户另给乙方照顾款,增价款部分由甲方扣税后另行支付给乙方;

(四)在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成交后,客户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后15日内,甲方以1000/吨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乙方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第一次交易成功后,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今后继续交易的数额中,乙方按1000/吨收取报酬,但时间截止到20101231日止。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酬金:

1、客户与甲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客户与甲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货款未到甲方帐户;

3、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甲方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但客户未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4、乙方仅仅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的;

5、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

(二)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三)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情况、公司信息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必须经书面甲方同意。

 

第五条  合同解除条件

 

(一)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按本项规定解除合同,只需向乙方发出通知即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或者为甲方介绍的客户为非法经营,或者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酬金;

(二)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酬金外,应当按照该次交易总货款的10%(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后,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2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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